2016年1月、2017年1月,沈陽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分別與沈陽市蘇家屯區某別墅及公寓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了兩份《別墅物業服務合同》。
合同約定,由物業公司對該別墅及公寓小區全體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為:別墅住宅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2元,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逾期不繳納物業管理費,從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應按欠費總額的日萬分之三繳納滯納金。
業主田某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積為316.32平方米,其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物業費9110元沒有繳納,該款經物業公司多次催要,田某都沒有給付。于是,物業公司將田某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物業費及滯納金533元。
業主稱小區監控不能使用
屢次發生偷盜事件
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田某辯稱,物業合同約定了三防義務,但小區所有監控系統被損壞均無法使用,園區內大量公共綠地和公共設施被私人圈占,物業公司不作為,業主會所不能使用,園區內無安全警示標牌和不清理久停車輛,致使業主車輛發生事故造成損失。
物業公司對小區內重點路段、通道及公共場所設置監控等措施,并負有日常維護之職責,當物業公司收取了所有費用后沒有積極進行日常維護,導致監控設施不能使用,致使園區屢次發生偷盜事件,無法查找盜竊人,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所以物業公司主張的物業費已經于法無據。
田某認為,其不僅不應支付物業費,物業公司還應賠償他的損失,并對此保留訴訟權利。
業主未提交證據證明
被判支付9000余元物業費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物業公司與沈陽市蘇家屯區某社區居民委員會簽訂的《別墅物業服務合同》是雙方之間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該物業服務合同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現田某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繳納物業費義務,是違約行為,其對雙方之間產生的糾紛負全部責任,所以對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判決田某給付物業公司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物業費9110元。
關于物業公司要求田某給付滯納金533元的主張,因該約定為格式條款,加重了田某的責任,所以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田某對業主委員會有異議的辯解,根據《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住宅區物業管理的實施意見》:住宅區因客觀原因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二分之一的,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應當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所以物業公司與社區居民委員會簽訂的服務合同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關于田某提出對物業公司收取物業費標準有異議的辯解,因物業公司與社區居民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了物業費收費標準,且該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所以對田某的該辯解不予采信。
關于田某提出業主會所無健身器村、園區無安檢、路燈不亮、三岔路口沒有指示牌和瞭望鏡、減速坡等因其未提交證據證明,所以對其該辯解不予采信。
法院一審判田某給付物業公司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物業費9110元。
宣判后,田某不服,提出上訴。
近日,法院發布案件二審結果,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文摘自“中國物業管理協會”官網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