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中禁止下列行為:
?。?)損壞房屋承重結構和破壞房屋外貌;
?。?)占用、損壞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或者移裝共用設備;
?。?)在天井、庭院、平臺、屋頂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場地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侵占綠地、毀壞綠化;
?。?)亂設攤、亂設集貿市場;
?。?)亂倒垃圾、雜物;
?。?)在建筑屋、構筑物上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
?。?)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
?。?)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違反上述(1)、(2)、(3)禁止行為,由區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上述規定(4)、(5)、(6)、(7)、(8)禁止行為,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和相關的法律、法規處罰。
對上述禁止行為,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作了進一步具體應用的解釋:
?。?)在底層天井圍墻破墻開門屬損壞住宅共用部位的行為;
?。?)上述第(8)項所禁止的行為,是指環保法規定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質和發出的噪聲;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晚間(22點至清晨7點)不得進行有噪音的房屋施工。